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15号
株洲县政府门户网站 www.jnjejd.com更新时间:2018-05-30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15号
关于谢*明无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一案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谢*明;男;汉族;34岁;群众;
身份证号码:43028********7018;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村罗家冲组26号;
经营场所:株洲县淦田镇新街28号 ;
当事人于2018年3月20日开始在株洲县淦田镇新街28号租赁了门面一个,同年3月25日开业从事餐饮服务。
2018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8年5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8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其无证经营期间,营业额为四千元,盈利二千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及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办证的事实;
证据四: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时间、规模、经营额、利润及未办理证照的原因;
证据六: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2018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县食监听告字(2018)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序、申辩、要求听证、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序和申辩,未要求听证,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的经营额为四千元,盈利二千元,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bet365手机投注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政策法规股:27627203
纪检监察室:27627213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