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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06号

株洲县政府门户网站 www.jnjejd.com更新时间:2018-06-14作者:字体[ ]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06号

               

 

关于对株洲县龙潭镇红旗木材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龙潭镇红旗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肖*常,男,汉族,现年49岁

身份证:43022*****06021714

住:株洲县龙潭镇***村红旗组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PEQB55K

经营场所:株洲县龙潭镇西冲村红旗路15号

经营范围:木材收购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3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设的樟脑油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一台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书。于2018年3月14日报局长批准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固定书证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未经检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证据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锅炉没有检验;

证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违法行为及改正的期限;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锅炉未经检验及责令改正有效期届满后没有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申请对锅炉进行检验;

证据七: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种类、来源、使用的时间、持续时间、未申请检验的理由等事实;

证据八: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的锅炉正在使用。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所指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18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株县食监听告字[2018]第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并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但当事人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加工厂规模小,开业才十五天,还没有产生效益,告知处罚款六万元过重,无法承受,希望从轻处罚,同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尽快办理好锅炉相关手续。

经案审会研究,决定采信当事人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

2、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或bet365手机投注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