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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12号

株洲县政府门户网站 www.jnjejd.com更新时间:2018-06-22作者:字体[ ]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12号

                                                  

关于株洲县湾塘正好糕点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

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湾塘正好糕点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430221600006818

经营者:闵*好;性别:男;年龄:52岁;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2******3130059

经营地址:株洲县渌口镇湾塘村

经营范围:蛋糕、面包加工、销售。

2018年3月8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当事人生产的礼陵正好蛋糕存在配料标注不完整,保质期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同年3月20日,消费者杨先生亦举报当事人销售的礼陵正好蛋糕执行标准与产品不符,没有标注全部配料,保质期标注的方式不符合标准,要求查处,2018年4月24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两份举报函转交我局核查处置。经核查,上述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厂生产销售的蛋糕外包装袋标识中配料表、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等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为查明事实,于5月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经询问当事人,收集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15年4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21600006818,经营范围:蛋糕、面包加工、销售。于2016年8月4日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蛋糕外包装袋标识中配料表标注为:精面粉、鲜鸡蛋、白砂糖、植物油等,没有标注全部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要求,保质期标注为:冬季60天、秋季40天、夏季30天,不符合附录C4的规定,其外包装标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302 2401 0282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中查询不到,属虚假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共生产销售了上述“礼陵正好”蛋糕2000袋(规格180g/袋),销售价格为2.6元/袋,库存200袋,货值5200元。

该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编号2018WS0000469、2018WS0000374的投诉举报函二份,证实了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礼陵正好蛋糕”照片打印件一张,包装袋一个,证明该食品标签的内容;

证据五:2018年4月24日15时05分至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蛋糕外包装标识中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投诉举报情况属实;

证据六: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时的照片打印件一张,证实了当事人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证据七:2018年4月25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蛋糕外包装标识没有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注全部配料,没有如实标注自己的生产许可证的理由和原因;

证据八:2018年4月26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举报“礼陵正好”蛋糕生产销售的数量、价格、库存及包装袋数量等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新食品包装袋标识设计稿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份,证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和如何标示;

证据十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证据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获证企业数据查询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没有当事人表示的许可证发证记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18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县食监听告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未全部标示配料、按季节标示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配料表;……(四)保质期;……(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其虚假标示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标签不合法食品货值为5200,且能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67项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做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bet365手机投注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