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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森林公安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县政府门户网站 www.jnjejd.com更新时间:2018-05-30作者:字体[ ]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县森公林行决字(2018)第0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株洲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现查明:株洲新××××××有限公司为满足株洲市通用机场的运营及株洲市航空城发展,需要对部分旧的高压电塔改造。由于该项目范围内的高压输电线路位置下面的树木超高,影响了高压输电线的安全问题,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把这些树木砍伐。因此在2017年8月初,株洲新××××××有限公司对当地村民作出青苗补偿后,对渌口镇原团山村范围内的一块林木砍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2018年3月16日,株洲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鉴定:1、伐林木地类为有林地,杉成熟林地。2、林种:商品林。3、蓄积:7.3立方米,材积5.11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补种树木四百三十五株;并罚款壹万贰仟贰佰肆拾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县××银行(账号:1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县林业局局或株洲市森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