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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4/2017-04416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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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株洲县政府门户网站 www.jnjejd.com更新时间:2017-12-28作者:字体[ ]

ZZDR-2017-00006

 

株县政发〔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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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社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需求,普遍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拓展细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养老服务市场机制,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让全县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全部镇和60%以上的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2000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000张。实现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城区拥有一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镇拥有一所50张以上床位养老院的目标。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养老服务网络平台进一步建立,城区至少建成一个以上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二)扩大养老服务产业规模。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社会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三)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全县100%的村(社区)建立完善老年协会组织,90%以上的企业退休老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应当100%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稳步实施,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城镇居家养老服务

1.逐步完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建设。凡新建城区、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合理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和统筹规划建设。

2.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以已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工作试点为契机,在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精神慰藉、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到2020年,全县建成城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个,建成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30个,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30个,日间照料中心15个,覆盖3万以上老年人。要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对外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二)全力加快养老机构建设

1.大力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200张以上。积极推进县内养老机构、敬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建民营)试点单位契机,推进医养结合,大力扶持株洲县海福祥养老院打造成株洲地区养老示范窗口。进一步完善县社会福利中心,启动福利中心二期建设,到2020年,新增养老床位300张以上。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提供多形式的养老服务。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将城镇中废弃工厂、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合村后闲置的村部等,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场地。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商兴建、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政府职能部门严格监管。鼓励兴办农家休闲养老,鼓励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教育娱乐、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品。

 (三)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

1.完善农村五保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

2.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依托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五保之家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建成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村级五保之家、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服务机构设施50个以上,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100 张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和协作机制。在充分满足本地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促使有条件的镇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鼓励向社区、农村开展延伸服务,使养老机构为周边居家老人特别是失能、空巢老人提供短期居住、日间照护、配餐助餐、文化娱乐等服务,让更多的社区老年人共享优质的养老资源。

(四)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组织

培育一批老年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慈善公益组织等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各镇要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年人的原则建立老年协会,采取资源整合的方式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率,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城乡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老年协会开展文化娱乐、邻里互助、互相帮扶等老年人活动,提供家政、照料、护理、精神慰藉、赡养纠纷调解等服务项目,帮助城乡老年人解决居家养老遇到的实际困难。到2020年,100%的城镇社区、农村社区(村)都建立老年协会。

(五)不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六)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符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在养老机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置诊疗室,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或与当地医院合作,由医院派出专业医务人员坐诊。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定期对机构内的老年人进行基本身体筛查。所有的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都要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社区医院、康复疗养机构依托其医疗卫生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该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完善医保报销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扶持措施

(一)完善用地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加强基础设施保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凡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设施配建要求在地块开发报建时明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县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将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养老服务补贴等。

2.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政府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

3.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本县兴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县财政对每张床位按照新建5000元、改建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并根据实际收住本县户籍社会寄养老人数,按每床每月补助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分类补助制度。对验收达标的日间照料中心,县财政按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并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验收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县、镇、村三级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5.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是:年满65周岁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低保的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或者80周岁以上的空巢困难老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50/月。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6.建立健全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完善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对80-89周岁的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生活补贴4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生活补贴6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金500元,并随生活水平提高逐年提高补贴标准。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意见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738号),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能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审批报建手续流程更加快速和便捷,设立养老许可需要的申请材料大幅减化,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服务性收费。

3.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纳入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类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本土法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模式。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市场资源、金融资源等资源,打造本地养老服务业的龙头企业。

2.鼓励和支持民众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实行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对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投保费用,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六)建立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学校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3.民政、老龄、民间组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开展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支持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储蓄制度。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县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对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工作,负责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1.县民政局:主管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及综合性政策建议,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完善、落实机构养老、居家养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标准化、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

2.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研究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量化监测情况,引导各地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3.县发改局:统筹安排社会养老服务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等;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完善养老机构的收费定价机制。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有关资金管理。

5.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6.县住建局:将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纳入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养老机构利用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手续。支持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7.县文体广新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旅游工作。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提高老年人文化生活。

8.县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相融合;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协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和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执业验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

9.县审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10.县残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残疾老年人需求评估和养老服务补贴、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政策衔接;协助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残疾老年人提供居安养服务。

11.县公安局: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制宣传。

12.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养老机构举办者和服务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依法对养老服务场所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养老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和发展服务工作。

13.县地税局:落实国家、省、市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县消防大队: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许可或备案,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举办者和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5.县国土局:指导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养老机构土地供应政策,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支持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6.县环保局:负责开展对养老机构的环境保护评审工作等。

17.老龄办: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做好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积极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18.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好老年人权益。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发改、财政、统计、工商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要依据其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营造发展环境。县政绩考核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及广播媒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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