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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4/2018-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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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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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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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DR-2018-01001
株县政办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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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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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
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保障耕地的数量、质量,发挥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效益,持续实现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选库,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补充耕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于占补平衡的后备资源纳入项目备选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业务指导。项目前期选址指导、实施方案和预算设计的编制、实施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土地变更调查、指标确认、信息报备等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拨付、竣工决算审查、工程采购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据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政府采购和上市交易,参与对项目立项的审查和验收。
县审计局 根据审计计划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的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
县发改局 负责做好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下达立项文件。
县农业局 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前耕地质量可行性论证、检测、竣工验收、竣工后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并出具报告;对新增耕地编制提质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并配合做好复垦耕地指标的验收确认工作。
县林业局 积极配合做好涉林耕地开发项目选址工作,在耕地后备资源认定上依法依规给予支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在宜林地范围内,不得占用有林地、公益林地和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并且依法依规办理林地相关手续。
县水利局 积极配合做好荒滩、河洲耕地开发项目选址,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可开发意见,及时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县住建局 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做好对国有投资项目所采用的“合理定价,随机选择”确定施工单位,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征管办 负责拆旧区地块建筑物拆除补偿的评估,负责与拆旧地块签订拆除补偿协议。
各镇人民政府 拟作为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协调、项目施工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维护稳定、耕种、地力培肥、水土流失治理、后期管护等工作,并参与项目验收。
第四条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每年4月份以前,各镇向县国土部门申报项目,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2.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加盖土地权属单位的公章);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出具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土地权属单位、属地的国土所、镇人民政府);
5.项目实施后耕种管护的计划;
6.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
7.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0000)复印件;
8.项目区土地现状的影像资料。
(二)项目选址条件。
1.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属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范畴;
2.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具备一般的交通条件和可供灌溉水源保障条件;
3.旱土开发项目坡度小于25度、旱改水和水田开发项目坡度小于15度、土层厚度在50厘米以上,并具备30厘米以上耕作层覆盖来源,土质适宜农作物生长;
4.土地权属清楚,无矛盾纠纷;
5.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70%;
6.当地镇人民政府、支村两委、村民均有土地开发的要求,能保证耕作种植措施得到落实。
7.项目选址符合河道行洪、生态环境、防洪工程安全、河势稳定等要求,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项目申报程序。
1.各镇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并现场察看,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国土所、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后,再向县国土局提出项目申报选址,县国土局根据已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每年4-5月份集中组织逐个进行现场踏勘,进行初次筛选,提供图件资料给县林业部门核实参考,拟定年度立项项目名录。
2.根据初选拟定的立项项目名录,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现场察看。现场踏勘后的所有项目必须通过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领导小组会审同意,签署项目选址定点单,然后由县国土局下达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批复,同时报送市国土局备案。
第五条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
(一)项目选址。遵循原则: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已确定的400平方米以上(含400平方米)建设用地地块可纳入拆旧区,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旧地等。易地扶贫搬迁户400平方米以下未纳入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现状建设用地,提供审批文件等合法依据或国情地理普查资料、影像、村级证明等材料,可纳入拆旧区。易地扶贫搬迁户自行将农村宅基地等零星分散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直接用于增减挂钩。
(二)项目申报。符合选址条件的地块由各镇负责摸底、镇政府核实权属后,统一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国土局安排人员对拆旧地块进行实地踏勘,核实现状地类、建筑物及附着物占地面积及檐高,并拍照存档,确定建筑物及附着物拆除范围与项目区范围。
(三)项目确认。确定项目范围后,县国土局组织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项目区范围现场进行踏勘和实地测量,对地形地貌进行测绘,并准备相关资料向省国土厅申请对拆旧区进行选址确认,确认通过后县国土局将相关数据提供给各镇,各镇应及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拆除复垦协议。由县项目领导小组选取专业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厅审批。
(四)项目批复。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设计预算书。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由省国土厅规划处安排专家库的专家组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厅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第三章 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六条 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县国土局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
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如果项目涉及到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等单体工程,应有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项目预算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与乡村协调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完成后,县国土局上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由农业、水利、财政等有关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评审。县财政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预算资金的财政评审。
第八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评审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县国土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批复
第四章 实 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选定施工单位并进行管理。对于工程施工费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工程施工费在200万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管工作,督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对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报业主单位同意(所在镇)向县国土局申请项目验收。县国土局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审核完善后,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完成复核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初验报告;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初验合格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办理工程结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同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验收。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实测图、项目初验报告、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工程监理总结、设计变更方案和批复、变更设计范围需与设计范围一致、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原则,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项目资金专户,由财政统一管理支付。
(二)全程监控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程完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预算的50%支付工程施工费,待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后拨付20%,剩余30%部分作为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10%、10%、10%的标准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费、青苗费、拆除费经国土、财政、相关镇人民政府审查认可后,由财政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勘察测量、实施方案和设计预算编制、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技术服务合同按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费是指项目工程完工后因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编制费、复垦后土地权属确认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竣工资料编制费及标志设定费等。相关费用在不超出预算的基础上,据实支出。
第十七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工资、物价水准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变更批复工程结算清单。
第七章 配套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据实拨付;镇、村工作经费按新增耕地确认面积3000元/亩标准由县财政拨付。
第十九条 为提高新增耕地质量,达到验收标准,所开发的耕地确需铺设耕作层的,若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其费用另行列支。
第二十条 关于后续耕种措施费用,对于开发的水田(含旱改水)后续耕种、培肥等费用标准,由原来的900元/亩(株国土资〔2010〕132号)提高到1500元/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为600元/亩、600元/亩、300元/亩);对于开发的旱地后续耕种、培肥等费用标准,由原来的900元/亩(株国土资〔2010〕132号)提高到1200元/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为500元/亩、400元/亩、300元/亩)。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耕种、培肥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其后续耕种措施费用经县农业、国土、财政验收合格后,按年度据实拨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和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工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一)参加考核单位人员:分管副县长、国土、财政、各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对象:项目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含村级组织)。
(三)考核内容
1.镇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2)政策宣传;(3)摸底调查;(4)签订协议;(5)资金管理;(6)工作进度;(7)信访维稳;(8)指标确认;(9)资料整理;(10)后续耕种。
2.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2)工作方案;(3)宣传报道;(4)完成应急工作;(5)单位职能落实情况。
(四)考核方式(见附件2、附件3)
1.考核工作由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农户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由被考核单位每季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考核,年终汇报总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惩办法
1.与绩效考核挂钩。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纳入各相关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范围。
2.与单位奖金挂钩。对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3.被评为良好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允许参与下一年度项目招投标,对于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投标资格。
附:1.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镇人民政府考核标准
3.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相关单位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