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株洲县政府门户网站!

县委| 县人大| 县政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规定

索 引 号:104/2016-00001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2012-11-17

有效时间:

所属主题:

公开对象:

发文类型:

公开部门:

状 态:

株洲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

株洲县政府门户网站 www.jnjejd.com更新时间:2012-11-17作者:字体[ ]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株洲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二、受理举报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处理结果反馈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

四、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